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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发布,今年

来源:钢铁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5-14

5月6日,工信部印发修订后的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概括来讲,最新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发布后将大幅提高钢铁置换比例,扩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明确置换范围,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

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为了适应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地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安排,工信部对原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施行将对我国钢铁行业的市场预期以及钢材现货、期货市场价格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具体来说,此次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扩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且以上提到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同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

除此之外,《实施办法》对于产能置换设备范围予以明确划定。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备案的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通俗来讲,新版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哪些项目建设须实施置换是开展产能置换工作的前提。为避免个别项目打政策擦边球,坚决杜绝新增钢铁产能,无论建设项目属新建、改建、扩建还是“异地大修”等何种性质,只要建设内容涉及炼铁、炼钢冶炼设备地点、型号、规模等任一变化的,须实施产能置换。简言之,即“动设备、须置换”。

什么是产能置换

根据工信部网站的官方解读,产能置换指的是利用市场化和法制化手段推动钢铁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的有效手段。原《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2017年底发布实施以来,有效遏制了钢铁产能无序扩张,在化解过剩产能、调整产业布局、推动兼并重组、提升技术装备水平、节能减排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长久以来,我国的产能置换实施过程中一直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产能置换比例偏低、产能认定标准不统一、全流程监管体系不健全以及存在“僵尸企业”复活的风险,部分地方出于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和利益驱动,想方设法盘活本应出清的“僵尸企业”,导致实际产能增长。

新版实施办法提出,为便于社会各界对产能置换工作的监督,杜绝产能置换不规范、不合理、不科学行为,产能置换方案要求需要进一步细化,增加了配套设施的公示公告,完整保留了退出项目信息,增加了“同一冶炼设备原则上不得拆分出让”的要求。规定对于确有必要拆分的,须明确拆分理由,并且最多不超过2家受让企业,同时在产能出让公告、产能置换公示公告中明确所有产能受让方信息,对于暂不能明确受让方的产能须说明原因。

对于发现未按要求实施产能置换、审核置换方案不严、落实产能置换不到位等违反办法的情形,将从两个层面进行处理:一是对钢铁产能置换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设计咨询单位和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追究相关责任;二是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中央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国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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